台灣勞工遣散費計算器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,精準試算您的資遣費
您的資遣費總額為
計算明細
結果說明
資遣費計算方式說明
什麼是資遣費?
資遣費是雇主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、第13條但書、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,應給付給勞工的費用。這是一種補償性質的給付,用以保障勞工因非自願離職而失去工作的權益。
新制與舊制的差異
| 項目 | 舊制(2005/7/1前) | 新制(2005/7/1後) |
|---|---|---|
| 法源依據 |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|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|
| 計算標準 | 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 | 每滿1年給0.5個月平均工資 |
| 未滿1個月 | 以1個月計 | 按比例計算(含天數) |
| 給付上限 | 無上限 | 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 |
| 年資計算 | 以月為單位,未滿1個月進位 | 以日為單位精確計算 |
平均工資如何計算?
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條第4款規定,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。實務上,資遣費計算採用的平均工資為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。
資遣費計算範例
範例一:新制資遣費
情況:張先生於2010年1月1日到職,2026年2月9日被資遣,工作年資16年1個月9天,平均工資為40,000元。
計算過程:
- 年資換算:16年 + (1 + 9/30) 個月 / 12 = 16.108年
- 資遣費:40,000元 × 0.5 × 16.108 = 322,160元
- 因未超過上限(40,000元 × 6 = 240,000元)
- 實際給付:240,000元
範例二:舊制資遣費
情況:李小姐於2003年3月1日到職,選擇舊制,2026年2月9日被資遣,工作年資22年11個月9天,平均工資為35,000元。
計算過程:
- 年資換算:22年 + (11 + 1) 個月 / 12 = 23年(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)
- 資遣費:35,000元 × 23 = 805,000元
- 實際給付:805,000元(舊制無上限)
範例三:混合制資遣費
情況:王先生於2000年1月1日到職,2005年7月1日轉為新制,2026年2月9日被資遣,平均工資為50,000元。
計算過程:
- 舊制年資:2000/1/1 至 2005/7/1,共5年6個月 = 6年(未滿1個月進位)
- 舊制資遣費:50,000元 × 6 = 300,000元
- 新制年資:2005/7/1 至 2026/2/9,共20年7個月9天 = 20.614年
- 新制資遣費:50,000元 × 0.5 × 20.614 = 515,350元,但上限為300,000元
- 總計:300,000元 + 300,000元 = 600,000元
資遣費發放規定
- 發放期限: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
- 法律責任:雇主未依規定發給資遣費,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
- 適用條件:僅適用於非自願離職的情況,自願離職不得請求資遣費
- 計算基準:以資遣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準
- 年資採計: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,自受僱之日起算
資遣費與退休金的差異
許多勞工會混淆資遣費與退休金,但兩者在性質、條件及計算方式上均有不同:
| 項目 | 資遣費 | 退休金 |
|---|---|---|
| 發生原因 | 非自願離職(雇主資遣) | 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 |
| 法源依據 | 勞基法第17條、勞退條例第12條 | 勞基法第53條、第55條 |
| 請領條件 | 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| 年滿60歲或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等 |
| 給付責任 | 雇主直接給付 | 舊制由雇主給付,新制從個人退休金帳戶領取 |
| 能否同時領取 | 原則上只能擇一,但符合特定條件可分段計算 | |
常見問題
Q1:資遣費一定要在30天內發放嗎?
是的。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7條規定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。如果雇主逾期未發放,勞工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,雇主將面臨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。
Q2:如果我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,應該如何計算?
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的勞工,應分段計算後再合計。舊制年資按每年1個月平均工資計算,新制年資按每年0.5個月平均工資計算(上限6個月)。例如:舊制5年 + 新制10年,則資遣費為(5個月 + 5個月)的平均工資。
Q3:平均工資應該包含哪些項目?
平均工資應包含本薪及所有經常性給與,如:固定津貼、伙食津貼、職務加給、加班費等。但不包含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、紅利等非經常性給與。若有爭議,可參考薪資單上的項目是否每月固定發放。
Q4:自願離職可以領資遣費嗎?
不可以。資遣費僅適用於非自願離職的情況,也就是雇主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、第13條但書、第14條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。如果是勞工自願離職或協議離職,則無法請求資遣費,但仍可領取退休金(如符合條件)。
Q5:新制資遣費的6個月上限是如何計算的?
新制資遣費的上限為6個月平均工資。這個上限是針對新制年資的總資遣費而言。例如:平均工資為40,000元,則新制資遣費上限為240,000元。即使您的新制年資有20年(理論上可領10個月),實際也只能領取6個月的上限金額。
Q6:如果雇主沒有預告就資遣我,我可以要求額外補償嗎?
可以。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6條規定,雇主資遣勞工應依年資給予預告期間(10日至30日不等)。如果雇主未給予預告,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作為補償。這筆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是分開計算的,兩者都應給付。
Q7:部分工時勞工也能領資遣費嗎?
可以。部分工時勞工(俗稱兼職人員)同樣適用《勞動基準法》,只要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,部分工時勞工也有權領取資遣費。計算方式與全職勞工相同,以其實際平均工資及年資計算。
Q8:如果我在試用期就被資遣,還能領資遣費嗎?
可以,但需視具體情況而定。試用期內的勞工仍受《勞動基準法》保障。如果雇主依第11條規定資遣,仍應給付資遣費。但試用期通常較短,資遣費金額也會較少。值得注意的是,試用期並非法定制度,雇主不能任意解僱試用期勞工。